内蒙古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朝觐报名排队工作,切实做到报名顺序公开、名单公开,方便群众监督。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局《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觐报名者(以下简称报名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18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信仰伊斯兰教、具有内蒙古户籍的公民;
(二)身体健康,理智健全,适宜乘坐飞机、汽车长途旅行,能够独立完成朝觐期间的各项宗教活动;
(三) 能够支付朝觐有关费用,而不影响家人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非扶贫对象和社会救助者;
(四) 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非重复朝觐者(自2014年起,已批准朝觐者,网站不受理再次报名);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的管理规定;
(七) 非政策规定不允许朝觐者。
年龄超过70周岁的报名者,还应提交本人书面保证书,声明在朝觐期间如因体弱、疾病等其他原因出现的不良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和医疗费用,保证书需经其家属签字。
第三条 旗县(区)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朝觐报名初审、确认工作,盟市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朝觐网上报名审核工作。
各级伊斯兰教协会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网上报名工作。
第四条 报名者通过互联网在“内蒙古穆斯林朝觐报名网”报名后,下载《内蒙古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也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区)宗教事务部门要求帮助办理网上报名。
报名者填写《报名表》后,到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理相关证明;其后,须本人持《报名表》和本人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以本人姓名开户的3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证明,到旗县(区)宗教事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在本年度报名确认日期截止前未办理确认手续的,视为无效报名。报名截止日期为每年伊斯兰教历斋月前60天。提交个人确认资料截止日期为斋月前40天。
第五条 旗县(区)宗教事务部门在确认时要面见本人,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盟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盟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在网页相关栏目内标注“核实通过”字样。
第六条 盟市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本年度分配的朝觐名额数,将完成确认手续的分旗县(区)报名者名单按其在“内蒙古穆斯林朝觐报名网”上的排队顺序,确定拟朝觐人员名单,并在“内蒙古穆斯林朝觐报名网”上公布本地本年度朝觐名额数,公示拟朝觐人员名单。公示期为40天。
如反映公示的报名者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四条规定情形并经查实的,盟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及时取消该报名者本次排队所取得的拟朝觐人员资格,并告知旗县(区)宗教事务部门。
第七条 盟市宗教事务部门应于本地本年度朝觐名额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通过的本地拟朝觐人员的《报名表》和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格式造册后,上报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第八条 自治区宗教事务局收到报来的拟朝觐人员花名册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关盟市宗教事务部门,并在网页相关栏目内标注不符合哪项条件;符合条件者,在网页相关栏目注明“通过”字样,确定全区本年度朝觐人员名单,批复各盟市,并将名单通知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自治区检验检疫局、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等,做好朝觐服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 盟市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和自治区宗教局批复的本地本年度朝觐人员名单,会同各地伊斯兰教协会统一组织朝觐人员办理体检、护照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已在网上报名且符合条件,但因名额限制和排队顺序原因未能获得当年朝觐名额者,其报名顺序继续有效,进入次年排队前列;已取得朝觐名额但本人自愿放弃的,报名序号作废,不得替换,而以后仍打算朝觐的,须重新报名排队。
第十一条 报名并获得名额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当年参加朝觐,其所留下的名额空缺,按网上报名顺序,依次递补,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公示、复核、核查手续。
第十二条 获得朝觐名额的人员,须由盟市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会同当地伊斯兰教协会统一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
体检结果不合格者,经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备案后,由盟市宗教事务部门取消朝觐资格,并通知朝觐者本人。其所留下的名额空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体检合格者,按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要求办理缴费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报名的,由盟市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其报名时间顺序在“内蒙古穆斯林朝觐报名网”公布,按照本《办法》办理确认和公示、复核、核查手续。
第十四条 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根据中国伊协公布的朝觐收费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严格遵守有关物价政策规定,确定我区朝觐人员当年的收费标准,向朝觐人员收取合理的费用。收费标准应在“内蒙古穆斯林朝觐报名网”上公布,朝觐结束后45天内在“内蒙古穆斯林朝觐报名网”和《内蒙古穆斯林》杂志上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